
公告日期:2023-03-27
证券代码:873140 证券简称:易通城建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济南易通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15 日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济南易通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降低经营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济南易通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项。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济南易通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及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与公司存在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十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在对外担保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三)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
(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五)向监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六)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当期财务报表及还贷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六)被担保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等基本资料;
(七)在主要开户银行无不良贷款;
(八)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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