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3-27
公告编号:2023-025
证券代码:873140 证券简称:易通城建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济南易通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15 日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济南易通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济南易通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相关方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相关方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公告编号:2023-025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第五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相关方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相关方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相关方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不利于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变更承诺或者
公告编号:2023-025
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董事会、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上述变更或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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