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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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2 号
申请人: 江苏中天行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关于终止江苏中天行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挂牌的决定》(股转发〔 2024〕 158 号), 向我司申请复核。
该决定认定, 江苏中天行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天行) 未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终止挂牌
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对中
天行作出终止挂牌决定。
申请人对上述决定存有异议并申请复核, 复核理由为: 审- 2 -
计机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存在工作拖延及失
误、恶意推诿责任及涉嫌欺诈性的收费行为,未能体现专业服
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效率,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也未尽到勤勉
尽责的协调、督促和能动性沟通斡旋的责任,直接导致公司未
在规定时间内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复核会议审议认为,申请人存在未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的
客观事实,已经触发了《终止挂牌实施细则》规定的强制终止
挂牌情形。挂牌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妥善安排
年报审计及编制有关事宜、积极推进年报信披工作、在规定时
间内披露年报。
综上,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股转发〔 2024〕 158 号对江苏中天行汽车制造股份有限
公司的终止挂牌决定。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12 月 2 日
报送: 证监会公众司,稽查局。
抄送:江苏证监局。
分送: 法律事务部, 挂牌公司管理一部,存档。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 2024 年 12 月 3 日印发
打字:马德明 校对:陈嘉亮 共印 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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