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31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伊科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证字[2023]第 289 号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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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伊科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合肥伊科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科能源”“公司”“股份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担任伊科能源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为本次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伊科能源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伊科能源如下保证:伊科能源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伊科能源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伊科能源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及所作出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文件和材料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效授权;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合法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二、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而出具。
Beijing Dacheng Law Offices, LLP (“大成”) is an independent law firm, and not a member or affiliate of Dentons. 大成 is a part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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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仅就与伊科能源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进行相关部分的引述,并需遵从其分别载明的假设、限制、范围、保留及相应的出具日,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于中国以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英文报告或意见,我们在引用时将英文文本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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