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3144 证券简称:伊科能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合肥伊科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11月2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合肥伊科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合肥伊科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肥伊科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担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审议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事项中,属于股东会决策权限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五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十二个月内单笔或对同一事项累计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事项进行决策。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以自有财产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
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以及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和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审批《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