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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振兴建设:补充法律意见书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12-18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518026)

3F&4F,BlockA,ShenzhenInternationalInnovationCenter,No.1006,ShennanBoulevard,

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26,P.R.China

Tel:+8675526224111 Fax:+8675526224100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振兴建设”)的委托,担任振兴建设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关于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1月15日出具的《关于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之要求,本所对所涉及有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修改或作进一步说明,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的

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反馈意见》问题1:[公司特殊问题]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个别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请主办券商、律师对上述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专业承包合同、主要劳务分包合同、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等业务相关合同、主要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许可文件、公司派驻主要工程项目现场的相关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并在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各级住房与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等网站进行查询,取得公司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

(一)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1、公司报告期内的转包行为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审慎核查,2016年2月,公司与广州煜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公司将华港花园三期消防系统更换改造工程转包给广州煜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工期25个日历天,施工价12.809782万元。据公司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经建设单位竣工验收。

据公司说明,并经审慎核查,该转包行为发生在报告期初,目前已经施工完毕,并经竣工验收,违法行为已经消除;公司与发包人、转包的承包人及建设单位之间均不存在因工程转包事项导致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亦未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

2、公司报告期内的违法分包行为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审慎核查,2016年9月,公司与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校园文化建设工程劳务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公司将在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的校园文化建设工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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