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2-02
公告编号:2021-009
证券代码:873149 证券简称:振兴建设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2 月 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 月 2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振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富三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肖健、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姓名或名称: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邱嘉臣
公告编号:2021-009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4 月 25 日,原告与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一”)签订《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扩建工程二号航站楼机电安装工程(二标段)分包合同》。被告一将其总承包的《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扩建工程二号航站楼机电安装工程消防水分包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分包工程内容及范围:包括(不限于)消防喷淋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的所有工作内容。合同总金额为总价人民币 18,927,527.08 元,关于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合同专用条款18.4 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结算款的时间和方式:(2)工程结算初审后,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结算款至初审金额的 93%,工程结算终审后,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结算款至终审金额的 95%,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后 14 天内支付结算金额 5%的质量保证金(保修金)(须扣除分包人未按要求返修而由承包人另行委托修补缺陷发生的费用)。如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最终结算仍未审核完成,承包人有权扣留结算(初审)工程款的 3%,待最终结算完成时,按最终结算额支付剩余部分。22.8 结算支付金额承包人将根据合同条款及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最终结算审核结果等情况与分包人办理最终结算审核确认。
原告依约进行施工,涉案工程于 2018 年 2 月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使
用。原告于2018年12月向被告一提交了涉案工程结算书,报审金额23,789,383.67
元。2019 年 12 月 20 日,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
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完成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报告,审核金额为 21,656,786.15元。迄今为止,被告一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6,692,435.83,拖欠原告工程款及保修金 4,943,794.04 元未支付,原告因此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4,943,794.04 元;并支付利息 635,586.50
元(自 2018 年 2 月 7 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按同
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25%计算)。以上共计:
公告编号:2021-009
5,579,381.00 元。
2、判令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2021)粤 7101 民初 110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相关起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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