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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特科技: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1-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推荐中特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

的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中特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特科技”、“股份公司”或“公司”)就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事宜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并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主办券商”)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推荐挂牌业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主办券商对中特科技的公司业务情况、公司治理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中特科技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出具本报告。

一、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主办券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中特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中特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主办券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主办券商项目组成员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中特科技权益、在申请挂牌公司任职等情况;

(四)主办券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中特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主办券商与中特科技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二、尽职调查情况

招商证券推荐中特科技挂牌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根据《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中特科技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组与中特科技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等进行了访谈,并同公司聘请的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进行了交流;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的会议资料、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重大业务合同等;了解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组出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中特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之尽职调查报告》。

三、主办券商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立项程序及立项意见

2023 年 6 月,中特科技挂牌推荐项目经立项委员会审议,同意该项目立项。

(二)质量控制程序及质量控制意见

质量控制部委派质控人员于 2023 年 8 月 7 日至 8 月 11 日赴公司现场,了解

项目的工作计划及尽职调查工作进展情况,对申报材料、工作底稿等文件进行现场核查,并与项目组、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

质量控制部在完成本项目的现场核查、工作底稿验收等初审工作后,认为:项目组已按照要求对质量控制初审意见中的问题进行了回复,并已对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本项目工作底稿经质量控制部复核后被认为符合目前阶段的验收要求,故质量控制部同意本项目提交内核委员会审核。

(三)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招商证券内核机构已审核中特科技挂牌推荐项目申请文件,并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召开了内核会议。

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共七人,分别为张浩、王俊龙、钱新容、王玲玲、朱卫华、李莎、关建华。上述内核委员不存在担任项目组成员的情形;不存在本人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在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根据《推荐挂牌业务指引》对内核机构审核的要求,内核委员经审核讨论,对中特科技本次挂牌出具如下审核意见:

1、项目组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中特科技进行了尽职调查;

2、中特科技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3、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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