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1-24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特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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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 ...... 2
一、声明事项 ...... 2
二、释义 ...... 3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答复...... 4
一、对《审核问询函》之“5、关于公司治理”的答复...... 4
二、对《审核问询函》之“6、关于订单获取情况”的答复...... 13
三、对《审核问询函》之“7、其他事项”的答复...... 18
四、其他问题 ...... 23
第三部分 结尾 ...... 24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特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2020)仁盈律非诉字第 018-002 号
致:中特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特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本所接受该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3 年 9 月 16 日就公司本次挂
牌出具了《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特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2020)仁盈律非诉字第 018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公众公司办法》《挂牌规则》《业务规则》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中特科技(青岛)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中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 2001 年 3 月 1 日发布的“证监发
【2001】37 号”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补充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四)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引用后,《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的相关内容应经本所律师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本所及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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