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1
证券代码:873164 证券简称:中特科技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中特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8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一届第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特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特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运作,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 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特科技(青岛)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 责,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监事由股东
代表出任,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或更换;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选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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