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3164 证券简称:中特科技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中特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特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特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特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
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及附件;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交易事项,但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以及财务资助除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本条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的规定。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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