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3164 证券简称:中特科技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中特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特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特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活动, 保证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特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
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与合理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互任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慎识别关联方,建立健全关联方报备和名单管理机制,确保关联方认定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联方,应全面考虑交易安排对公司的影响,并重点关注主体关系法律形式与实质的一致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的重要股东与该子公司进行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通过协议等方式控制交易对方等。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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