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3164 证券简称:中特科技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中特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特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特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特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刊登披露信息,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除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规定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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