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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特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3164 证券简称:中特科技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中特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特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管理中特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合理,提高民主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特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人员范围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各一名,由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人员;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

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
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 3 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公司与
总经理应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
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不得擅自
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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