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证券代码:873165 证券简称:爱特电子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爱特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爱特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其他承诺人等(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 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挂牌公司及其承诺相关方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相关方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
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相关方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相关方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时存在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的情形的,应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
第九条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便捷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
行承诺。
第十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未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相关方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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