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2-24
新兴永和河北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并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关于新兴永和河北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
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出具的《关于新兴永和河北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新兴永和河北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主办券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反馈意见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讨论。本回复中的简称与申报材料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的修改,以楷体加粗标明。现将具体回复说明如下:
[问题1]
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人员的合法合规性。请公司补充披露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冶金资源受到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人员报告期内的合法合规情况,对上述行政处罚是否为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涉及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已将下述内容中楷体加粗的部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第三节公司治理/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中补充披露。
1、冶金资源受到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
根据武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7月4日向冶金资源出具的“武环罚(2018)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两条年产2万吨扁钢生产线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擅自投入生产”,冶金资源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一百万元。根据相关缴款凭证,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冶金资源已缴纳完毕上述罚款。
2、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人员报告期内的合法合规情况
(1)根据邢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9月14日向河北天达出具的“邢环清罚(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于2017年6月21日对河北天达进行调查,因“卸料口未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粉尘排放”对河北天达罚款2万元。根据邢台市环境保护局清河县分局于2018年9月19日出具的证明,“经查实,公司受到的处罚情况为:2017年8月25日,因卸料口未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粉尘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贰万元整。公司已缴纳全部罚款,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处罚,公司的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情形外,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止,公司严格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发生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因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而受到我局2017年8月25日行政处罚以外的情形。”
除已经明确说明的情形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河县税务局、清河县国土资源局、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清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邢台市环境保护局清河县分局、清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河北天达出具的声明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及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报告期内,河北天达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受到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受到其他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
(2)根据公司主办券商及律师走访武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市场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税务、劳动监察、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及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冶金资源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受到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受到其他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武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7月4日向冶金资源出具了“武环罚(2018)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根据赵庆红、李文勇、王吉平提供的调查表、声明、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及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报告期内,赵庆红、李文勇、王吉平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受到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根据《基本标准指引》第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子公司(下属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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