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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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兴永和河北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新兴永和河北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东莞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现对由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
推荐的新兴永和河北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 请
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反馈意见回复与主办券
商内核/质控部门编制反馈督查报告(模板见附件一) ,通过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一并提交。
一、公司特殊问题
1. 请公司说明自前次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
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
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
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
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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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按照《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
戒措施的监管问答》核查,自前次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
申报审查期间:(1)申请挂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子公司
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主办券
商及律师是否按要求进行核查和推荐;(2)前述主体是否存
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
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
情形,结合具体情况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
营”的挂牌条件出具明确意见。
3.请会计师就推荐挂牌业务审计中是否存在证监会《会
计监管风险提示第 6 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涉及的审
计项目质量控制、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
重大错报风险、持续经营、收入确认、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
货币资金、费用确认和计量、内部控制有效性问题、财务报
表披露等九方面问题以及规范措施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公司章程完备性的问题。 (1)请公司补充说明公
司章程是否载明以下事项并说明具体内容:公司股票的登记
存管机构及股东名册的管理、保障股东权益的具体安排、为
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或资产或其他资
源的具体安排、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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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范围以及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的重大事项的范围、重大担保事项的范围、董事会对公司治
理机制及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讨论评估的安排、公司依法披露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安排、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及负责人、
利润分配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纠纷解
决机制 (选择仲裁方式的,是否指明具体的仲裁机构) 、 关联
股东和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累积投票制度 (如有)、 独立董事
制度(如有) 。(2)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章程是否符合
《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相关条款
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5.请公司说明并请主办券商核查公司是否(曾)在区域
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若存在上述情形,请公司披露是否已按
相关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的要求进行摘牌或停牌;请主办券商
和律师核查公司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期间的以下事项
并发表明确意见:(1)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
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公司
股权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
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是否少于 5 个交易日;权
益持有人累计是否超过 200 人; (2)公司股票是否存在公开
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情形,公司股权是否清晰; (3)公司本
次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挂牌申请,是否属于《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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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二条
约束的情形; (4)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份发行和转
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核查事
项。
6.关于公司 2015 年减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公司
减资原因补充核查公司减资的必要性、真实性,减资程序及
公司债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
减资是否对公司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
查依据与分析过程。请公司就上述未披露事项补充披露。
7.关于国有股东出资合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
国有股东向公司出资、涉及国有股权历次转让及股份制改造
时是否取得国有股权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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