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6
证券代码:873166 证券简称:新兴永和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新兴永和河北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兴永和河北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新兴永和河北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或控股股东不得通过利益交换等方式换取部分股东按照公司或控股股东的意愿进行投票,操纵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下列财务资助事项: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者,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增加资本所筹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
(三)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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