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873170 证券简称:立正股份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海南立正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立正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职责和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南立正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五条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按照规定需要时应取得全国股转公司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在考虑是否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时,应特别慎重,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转让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出现其他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并应当递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应当承担的职责。有关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董事会秘书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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