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873170 证券简称:立正股份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海南立正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立正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立正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以诚实信用、依法办事的原则,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认真履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对外融资(包括除发行公司债券以外的金融及非金融机构、个人的借款等)及相应的资产抵押事项;
(九)决定重大资产重组以外的对外投资和出售资产事项;
(十)决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与公司经营相关各种交易事项;
(十一)决定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六条 董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起草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办理董事会会议信息披露事务。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电邮、邮寄、传真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1 日以前,紧急情况下,可于当日通知并召开。
第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按照本条规定提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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