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873170 证券简称:立正股份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海南立正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立正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南立正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子公司在担保筹划阶段即应向公司报告,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防范措施,对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子公司;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上述被担保对象,除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外,均应具有 AAA 级银行信用资质。
第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批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该项担保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