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公告编号:2025-080
证券代码:873170 证券简称:立正股份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海南立正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立正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管理,保障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南立正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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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第四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亦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按照参股公司的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须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七条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除规定总经理有权决定的以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总经理有权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的方式决定下列对外投资事项: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未达到 10%的;
(二)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未达到 10%的,且超过 300 万的。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条 由总经理领导各对应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具体方案制定(包括相关协议/合同的拟定和审查)和落实;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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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财务评估,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总经理可根据需要指定其它部门或专人负责或配合财务部,开展前述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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