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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4 18:20:21 股吧网页版
立正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873170 证券简称:立正股份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海南立正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立正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南立正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关联交易,亦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方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三)其他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挂牌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挂牌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挂牌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

第五条 下列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根据预计金额,按照第(一)项标准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累计达到下列标准而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在达到“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标准时,提交股东会审议:

(1)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2)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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