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2-11
关于浙江沪航物联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浙江沪航物联股份有限公司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浙江沪航物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次反馈意见:
1、关于关联方认定及披露。根据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期公司将兴宁1、金川8两艘货船认定为公司关联方。请公司结合兴宁1、金川8两艘货船的购买及权属、具体用途、运营管理模式、利益分配机制及分配情况、向公司提供服务相关的合同签订及约定等补充分析披露将兴宁1、金川8货船认定为公司关联方、与公司产生关联交易是否规范、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请主办券商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主要供应商。根据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期公司主要供应商包含洋浦利帆船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广西永盛船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请公司按照总公司口径合并披露报告期公司主要供应商及采购金额,并按照分公司口径明细列示。请主办券商针对报告期公司主要供应商披露是
否规范、准确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公司与远顺达船务诉讼,请根据新进事实进展情况更新公转书等公开披露材料内容;关于一次反馈中公司报告期内与主要租用运力责任分担机制,除与远顺达船务未决诉讼外,是否存在其它诉讼及潜在风险、责任,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发表核查意见。
请你们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反馈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上传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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