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关于对福建晶欣红木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
专项说明
尤振专审字[2024]第 0103 号
关于对福建晶欣红木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尤振专审字[2024]第0103号
福建晶欣红木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福建晶欣红木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欣股份公司)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尤振审字[2024]第 0256 号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的内容
如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述: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四其他应收款所述,晶欣股份应收陈鑫荣 406.61 万元(年初余额 406.61 万元),陈鑫荣系公司业务员,陈鑫荣在公司以前年度因诉讼导致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间代收代付公司各项收支,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认该期间陈鑫荣代收代付公司各项收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公
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和 2023 年度的经营成果的影响。
四、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由于我们无法获取认定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所需要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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