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8
公告编号:2024-011
证券代码:873176 证券简称:天华智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湖北天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0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0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3 日作出(2023)苏 0402 民
初 7150 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湖北天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已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湖北天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朝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法定代表人
2、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骠马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公告编号:2024-011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因承包北京福田戴姆勒(用户)项目,向原告采购设备产品,于 2020年 11 月 27 日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戴姆勒《采购合同》及项目《技术协议》。《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车架运转 EMS 输送线、上件双层滚床输送线各 1套,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或图纸为准,《采购合同》
合计总价款人民币 5508000 元,被告累计支付 3376800 元,尚欠余款合计 2131200
元未付。
2023 年 3 月原告委托律师发出催款《律师函》,被告收《律师函》后,置
若罔闻。
2023 年 7 月初,原告去北京福田戴姆勒项目现场了解得知,被告向原告采
购的设备早已被全部撤除(包括被告自己的设备)。鉴于此,被告应支付上述合同欠款 2131200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2131200 元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以 1580400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12 月 26 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 LPR 的
1.5 倍计算)。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3 日出具(2023)苏 0402 民
初 7150 号执行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湖北天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已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公告编号:2024-011
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23)苏 0402 民初 7150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含一审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目前法院受理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对公司经营方面的后续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的财务方面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案件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已积极应对此次诉讼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 0402 民初 7150 号判决书》;2、湖北天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湖北天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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