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8
证券代码:873176 证券简称:天华智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湖北天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9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9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出具(2023)津 0112 民初 13749 号执
行裁定书。公司与被告均不服上述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
2024 年 2 月 26 日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已将所欠款 2,932,000
元全额打入我公司银行帐户,此案已履行完毕,再无争议。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湖北天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朝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法定代表人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福臻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合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于 2021 年 11 月签订合同编号 FZ21-zz339 蔚
来 F2 项目《侧围内外板 EMS 输送系统分包合同》(下称第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按被告要求设计、制造侧围内、外板 EMS 输送线各一套(含安装、调试),
合同金额人民币 6810000 元;2022 年 01 月,被告与原告又签订合同编号
FZ22-zz005 蔚来 F2 项目《侧围内外板 EMS 输送系统分包合同增补》(下称第
二份合同),约定原告按被告要求设计、制造侧围内、外板 EMS 输送线增补各一套,合同金额 2510000 元。二份合同合计金额人民币 9320000 元。二份合同条款内容基本一致。合同第四条约定了付款方式,第六条约定合同货物的质保期为终验收报告签订后 12 个月。合同还约定了争议解决、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因诉讼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等其他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等应尽义务,后用
户一直正常使用设备。二份合同设备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经被告终验收合格,且
原告按被告要求开具了二份合同金额 9320000 元增值税专票。
第一份合同被告累计付款 4882000 元,其中第二、三笔付款拖延很久支付原告未予追究;第二份合同被告累计付款 1506000 元。二份合同付款合计 6388000元,余欠款 2932000 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至今未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蔚来 F2 项目合同款人民币 2932000 元及赔偿逾
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2000000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7 月 07 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
止,按 LPR 的 1.5 倍计算;以 932000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7 月 07 日起至清偿
完毕之日止,按 LPR 的 1.5 倍计算)。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50000 元。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原告认为:签订上述二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应尽义务,且设备已经过终验收,被告则应按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恶意拖延,怠于支付应付款项,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根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4)津 02 民终 149 号), 本
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天津福臻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03 月 02 日前一次性以现汇支
付方式给付湖北天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2,932,000 元。湖北天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为:湖北天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96010100100111842;开户行:湖北银行黄石黄石港支行(行号 313522000101);
二、由天津福臻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15,128 元、保全费用5,000元以及湖北天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
收取 1,616 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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