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8
证券代码:873182 证券简称:锦兆股份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深圳市锦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暨结案
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8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19 年 1 月 28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深圳国际仲裁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3 月 8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结案通知书
(2023)粤 20 执恢 42 号。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第一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中山市惠企兴邦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聂绍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法定代表人:梁建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中山市天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天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7 月 19 日,两名申请人(第一申请人中山市惠企兴邦管理咨询服务
中心与第二申请人中山市企友财税咨询服务中心)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天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项目税务咨询服务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为位于中山市小榄镇华园路土地使用权【国(2011)0502035 号】提供税务筹划方案并代为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的核税缴税手续及变更登记手续,并在《项目税务咨询服务合同》中约定了服务费金额、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条款。2018年 10 月 18 日,两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项目税务咨询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服务收费金额为 2670 万元减去土地过户实缴税金,并约定,两名申请人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前帮助被申请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并取得新国土证,被申请
人在领取新国土证 3 日内,向两名申请人结清所有服务费。
两名申请人依照《项目税务咨询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向被申请人及税务局
提供了税务筹划方案。2018 年 11 月 8 日,中山市小榄镇税务局出具核税批复,
涉案土地过户所需缴纳的税款总额为 18,060,984.87 元。被申请人缴纳了前述税款。根据被申请人取得的新国土证显示,涉案土地被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日期
为 2018 年 11 月 22 日。
申请人主张,根据补充协议约定,除被申请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付服务费355 万元外,被申请人应于领取新国土证 3 日内向两名申请人支付剩余服务费5,089,015.13 元。但被申请人以两名申请人逾期 21 天领取新国土证为由,要求以2670 万元打八八折作为服务费计费基数,即在原约定的服务费基础上扣减 320.4万元。两名申请人拒绝被申请人的请求后,被申请人未支付剩余服务费。因此,
两名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违约为由提起仲裁。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两名申请人支付服务费人民币 5,089,015.13 元及逾期利息 20,292.45 元(以 5,089,015.13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的三倍,从 2019 年 1 月 5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 2019 年 1
月 16 日为 20,292.45 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两名申请人支付因提起仲裁付出的律师费 417,600元;
3、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及保全费。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执行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委员会在 2019 年 11 月
20 日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19)D636 号仲裁决定书,仲裁如下:
1、被申请人向第一申请人、第二申请人支付服务费人民币 5,054,015.13 元。
2、被申请人向第一申请人、第二申请人支付其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417,600 元。
3、被申请人向第一申请人、第二申请人支付其为本案支付的保全费人民币5,000 元。
4、第一申请人、第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付代为领取的总额人民币18,060,984.87 元税款的税收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及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57550 号不动产权证书。
5、第一申请人、第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返还营业执照副本、公章。
6、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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