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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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32 号
关于给予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津万事
兴) , 注册地址: 天津市蓟州区光明里 7 号楼南侧公建楼。
万事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万事兴控股) ,
津万事兴控股股东。
耿学忠, 津万事兴时任董事长。
刘小靖, 津万事兴董事长、 时任总经理。
张勐, 津万事兴总经理。
翁格佳, 津万事兴董事会秘书。
王海艳, 津万事兴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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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 津万事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资金占用
津万事兴为天津蓟州新城民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天津蓟州物业) 提供服务, 自 2018 年至 2023 年 7 月共产生
应收天津蓟州物业账款 32,477,137.55 元。 津万事兴的控股股东
万事兴控股收购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天津
兴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 四方采取债务等额抵消方式
结算股权交易中部分价款, 即津万事兴以应收天津蓟州物业账
款代控股股东垫付了部分股权收购款, 金额为 32,477,137.55 元。
上述交易的《债务债权转让四方协议》 于 2024 年 3 月补签, 但
实际发生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
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对津万事兴的资金占用, 占用时间
自 2023 年 8 月起, 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32,477,137.55 元, 占公司
2022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31.40%。 截至目前, 上述占用资金
尚未归还。
二、 违规对外担保
2023 年 12 月, 津万事兴为控股股东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天津
万事兴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 涉及金额
2,450 万元, 占公司 2022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99.12%。 上述事
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构成违规对外担保。
津万事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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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 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 以
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 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三条、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规则》 )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万事兴控股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 违反
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 以下简
称《业务规则》 ) 第 4.1.4 条、 《公司治理规则》 第七十二条的
规定, 对上述资金占用行为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长耿学忠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资金审批及信息
披露义务,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对
挂牌公司上述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违规负有责任。
董事会秘书翁格佳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资金占用事项及
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对挂牌公司上述资金占用、 对外担保违规负有
责任。
董事长、 时任总经理刘小靖、 总经理张勐、 财务负责人王
海艳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资金审批及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
《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对挂牌公司上述资金
占用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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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
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津万事兴、 万事兴控股、 耿学忠、 刘小靖、 张勐、 翁
格佳、 王海艳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 《信
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
控股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我司业务规则, 尽快清理资
金占用事项, 积极配合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 保证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
津万事兴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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