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3
公告编号:2025-004
证券代码:873186 证券简称:津万事兴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7 月 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津 01 民终 11611 号,判决如下:驳回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市联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04
法定代表人:刘小靖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自 2018 年以来双方保持业务往来多年,在业务往来中原告承揽了被告所
属电梯的维护、保养及维修业务,分别就单项业务签署了合同、修理联系单、 急修记录单、报价单,被告经手的电梯安全员分别在修理联系单、急修记录单、 报价单签字确认。原告已依约定完成了服务工作。但被告未能全额给付原告维
保、保养及维修费用,截至 2024 年 7 月累计拖欠原告电梯维保费 837206 元、
电梯维修费 1202174 元,合计 2039380 元。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间的承揽合
同及修理联系单、急修记录单、报价单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电 梯维护、保养及维修服务,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维护、保养及维修服务费用, 被告这种拖欠原告巨额维保费、维修费不付的行为,有失诚信,且已经损害了 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维保费及维修费 2039380 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本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 万事兴物业承担维
保费用 630,454.69 元,无须支付维修费用;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 承担。上诉理由:一、示范小城 镇安置房的电梯属于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办法的范围,不 符合联恒公司庭审中提出的 2024 年 4 月之前没办法进行
维修资金 申报的说法,维修资金可以申请使用,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 本 案中,案涉房屋州河湾小区属于小城镇安置房,可以申请专项 维修资金用来 给付被上诉人电梯维修费用。二、上诉人与被上诉 人签订的小型建设施工合 同中约定了维修费用由被上诉人先行垫 付,在被上诉人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 上诉人不承担给付电梯维 修费用的责任。上诉人并未收到被上诉人应配合上
公告编号:2025-004
诉人提交给住 建委等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材料,材料并不齐全,无 法 进行申报。从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材料“工作联系单”上来 看,备注部 分明确标注了施工项目全部由联恒公司垫资,等工程 维修资金审批、拨款后, 由甲方付给乙方相应工程款,最终合同 金额按决算审价金额结算,被上诉人 明确签字且已知悉并同意该 事项。截止目前,最终维修的决算审价金额不能 确定,且一审开 庭前上诉人方未收到过被上诉人任何申请维修基金的配合申
报材 - 3 - 料,利用维修资金对公共设施进行维修不应属于万事兴物业应履行
的物业服务职能,维修费应从维修资金支付。三、被上诉人在 维保过程中没 有履行职责存在过错责任,应该扣除上述赔偿款, 剩余 630,454.69 元认可。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4 年 10 月 15 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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