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14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60 号
关于对湖南亚米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湖南亚米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亚米),
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五一大道 417 号 401。
刘源,时任董事长。
饶莉佳,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2024 年 4 月 29 日 ST 亚米披露了《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公告》,追溯调整 2023 年半年度的财务数据。调整
前 2023 年 半 年 度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为
7,541,125.67 元,调整金额为-5,236,336.21 元,调整后为
2,304,789.46 元,调整比例为-69.44%;调整前 2023 年 6 月末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1,219,825.42 元,调整金额
为-5,236,336.21 元,调整后为-4,016,510.79 元,调整比例为-429.27%。
ST 亚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刘源、时任财务负责人饶莉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 ST 亚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刘源、饶莉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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