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3193 证券简称:擎雷科技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山东擎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擎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擎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监事会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三条 监事会职权范围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或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会议由三分之二监事出席方为有效。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可以根据监事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提前 5 日以传真或
电话或专人送出或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
决策材料。
第五条 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六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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