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3193 证券简称:擎雷科技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山东擎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擎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擎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发行证券(包括但
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公司债等)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募集资金以外的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公司授权主办券商指定的项目负责人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 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4 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股转系统备案。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相
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该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中。
第八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 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
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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