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华冠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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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华冠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华冠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珠海华冠电容器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电容器”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刘海伟律 师和余家燕律师出席华冠电容器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华冠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华冠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冠电容器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华冠电容器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华冠电容器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2025年3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026年4月16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和东方财富网(http://xinsanban.eastmoney.com)上刊登了《珠海华冠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2日上午10:00在华冠电容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确认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份 8,00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具体如下:
1.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本所律师对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了查验,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8,0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0%。
2.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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