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珠海华冠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6 年 5 月
珠海华冠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珠海华冠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发起设立;在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745516212W。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珠海华冠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ZhuhaiLeaguer Capacitor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鼎业路 81 号 11 栋、12 栋,邮
政编码:519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如有)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的经济回报。
第十五条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许可部门申请后,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股东会按照法律程序通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调整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按规定在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金额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8,000 万普通股,公司的发起人名称、
各自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
认购股份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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