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证券代码:873198 证券简称:华冠电容 主办券商:爱建证券
珠海华冠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 2026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珠海华冠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珠海华冠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第三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下述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2) 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真实公正”原则;
(3)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4)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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