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证券代码:873198 证券简称:华冠电容 主办券商:爱建证券
珠海华冠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 2026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外投资管
理制度》。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华冠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珠海华冠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长期股权投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以货币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通过合资、合作、收购与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行为;
(二)风险类投资,指公司购入股票、债权、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投资行为;
(三)不动产投资;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为避免歧义,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
第四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
联交易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以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七条 存在重大投资事项时,总经理指定专人组成公司投资部门,公
司投资部门为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宏观监控,对有关资料进行归集、存档。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投资的财务职能管理部门。
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将协助其办理相关事务。
第八条 公司经理层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具有投资可行性并经论证的
潜在投资机会,应向投资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附项目经济评估报告。
投资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作立项申请,上报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审批机关。对于投资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含 500 万元)以上的事项,投资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项目可行性评价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一般包括拟投资项目的总体情况、投资的可行性经济分析、可行性建议等内容。
第九条 公司投资事项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一般不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
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但如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严格按照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等的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任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投资事项时,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自首次发生之
日起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八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已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首次发生之日起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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