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0-14
公告编号:2019-024
证券代码:873200 证券简称:容德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省容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4 月 2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6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省容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玉玲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玉玲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蒋新年、吴殿朝、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梅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国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刘玉玲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8)豫 0702民初 2492 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河南省容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8)豫 0702 民初 2492 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
公告编号:2019-024
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刘玉玲认为:该笔借款实际由案外人魏战永借用李梅的名义,委托刘玉玲代其进行理财,刘玉玲与李梅不存在借贷关系。该借款受魏战永的指示,且刘玉玲与李梅的借款款项也是通过魏战永转给刘玉玲,且刘玉玲交给李梅的款项,也是通过魏战永转给李梅之后再次转给刘玉玲。当初收到李梅垫付的理财资金为 97万元,并非 100 万元。
河南省容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容德公司与李梅不存在借贷关系,该笔借款 97 万元由刘玉玲个人与李梅发生的借贷关系,公司并不是实际借款人,所以容德公司对该笔借款不予认可,不应承担还款责任。错列诉讼主体,容德公司写称荣德公司。错列当事人,应当追加魏战永为第三人。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审理原则。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9 月 9 日收到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9 月 3 日作出
的(2019)豫 07 民终 2452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8)豫 0702 民初 2492 号民事判
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8)豫 0702 民初 2492 号民事判
决第一项为:河南省容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李梅
借款本金 870126.67 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 870126.67 元为基数,按月息 2 分自
2016 年 3 月 14 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至)。
如未按照被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8480 元,由容德公司、刘玉玲承担 16077 元,由李梅负担
2403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7000 元,容德公司承担 13500 元,由刘玉玲负担 135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告编号:2019-024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诉讼。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经营活动正常,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积极妥善处理本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 07 民终 2452 号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