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1-03
公告编号:2020-002
证券代码:873200 证券简称:容德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省容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9 月 1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2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省容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玉玲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玉玲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娜、库利恒、北京市两高(郑州)律师事务所(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魏战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长庚、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河南省容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玉玲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河南省容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玉玲认为: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与被
公告编号:2020-002
上诉人所诉的事实不是同一事实,判非所诉。一审过度相信被上诉人的诉讼主张,忽视上诉人合理合法的抗辩。不是根据证据判决,而是根据被上诉人主张支持其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无论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还是审判主体均不合法,上诉人认为,魏战永一并起诉了二上诉人,一审法院予以受理和审判,二上诉人可以共同上诉,但一审法院要求二上诉人分开上诉,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收到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2 月 6 日作
出的(2019)豫 07 民终 4138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 43350 元,由河南省容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玉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诉讼。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经营活动正常,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积极妥善处理本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公告编号:2020-002
六、备查文件目录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 07 民终 4318 号
河南省容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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