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73212 证券简称:润锋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广东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
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广
东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拟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 款。议案尚需 2025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董事会的运作,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 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广东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
义务。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第五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或置换资产、债务重组、资产抵押、融资借款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等事宜;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度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的职权范围内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公司股东会就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如下:
(一)对外担保
除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外,公司发生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交易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提供财务资助
除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提供财务资助外,公司发生的其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收购和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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