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73212 证券简称:润锋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广东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广东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拟修订《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议案尚需 2025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广东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并递交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责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当公司处于新三板基础层,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进行对外投资、资产抵押、融资借款、委托理财、购买出售或置换重大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当企业处于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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