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73212 证券简称:润锋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广东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
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广
东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拟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部 分条款。上述议案尚需 2025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东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活动的
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的批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
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 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子公司 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 供财务资助等。
公司不得成为对投资的企业或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人。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董事会决定公司一年内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权限为每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含本数),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下,且不超过2000 万的。反之,则需由股东会决定。
年度对外投资总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不含本数)的,公司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第五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公司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董事会或股东会(以下简称“有权机构”),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有权机构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在执行投资预算的过程中,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九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本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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