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73212 证券简称:润锋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广东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广东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拟修订《信
息披露理制度》的部分条款。上述议案尚需 2025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 有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本制度适用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三)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董事会应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自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露或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并立即公告。
(五)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和挂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 其中挂牌
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 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 得早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
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 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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