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73212 证券简称:润锋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广东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广东润
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拟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部分条款。上述议案尚需 2025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广东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与管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润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
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股票发行方案或者发行
情况报告书中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按照股票发行方案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六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
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
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比照执行本制度,公司应确保该等企业执行本制度。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储存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经公司董
事会同意。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将三方监管协议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报备。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告股转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
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主办券商并公告。
募集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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