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873213 证券简称:海恩德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常州海恩德智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常州海恩德智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 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常州海恩德智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监事会应向全体股
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
职责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 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一名为职工担任的监事,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连续 90 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书面向召集人提交候选人名单。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监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该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本条第一款规定之期间,按拟选任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监事会报告。
监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保证能有效履行职责;监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