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19
证券代码:873213 证券简称:海恩德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常州海恩德智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常州日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黎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丁毅,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管丽,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镇江申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潘燕良,公司员工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常州海恩德智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松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蔡松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常州和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都向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五:
姓名或名称:都向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方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签订了《分布式光伏电站 EPC 工程总
承包合同》,工程总价为人民币 8388848 元。
2019 年 1 月 18 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完毕。
2019 年 8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均签订《保证
合同》,约定由四被告就建设工程合同中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9 年 8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三方补充协议》,约定被
告一应在 2019 年 10 月 30 日前结清全部工程款,逾期需支付违约金等相关费
用。
2019 年 10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分布式光伏电站 EPC 工程总
承包合同解除协议书》,解除先前签订的合同,被告承担拆除费用,拆除的可 用设备退还原告。
2019 年 12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分布式光伏电站 EPC 工程总承包
合同解除协议书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该工程最终结算款为 5211809.64 元,被 告一尚欠原告工程款 4069063.26 未付。
原告多次催款未果,起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 4069063.26 元及该款至付清之日的
逾期违约金 311283.34 元(以 4069063.26 元为基数,按 每天万分之五,暂自
2019 年 10 月 31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为 311283.34 元);
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费 200513 元,诉讼保全担保费 6570 元;
两项合计 4587429.6 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收到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3 月 18 日作出
的民事调解书,结果如下:
一、由镇江申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欠原告常州日源电力的工程款
4069063.26 元及律师费 10 万元,由被告镇江申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27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0 年 4 月 15 日前支付 10 万元,2020 年 4 月 30
前支付 150 万元,余款 1569063.26 元在 2020 年 5 月 29 日前结清。
二、如果被告镇江申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
务,则视为剩余债务全部到期,并额外承担违约金 311283.34 元(2019 年 10 月
31 日计算到 2020 年 3 月 31 日)及另行再承担律师费 100513 元。并承担 2020
年 4 月 1 日起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
付款违约金。原告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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