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11 16:13:41 股吧网页版
玛格家居: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1


证券代码:873214 证券简称:玛格家居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玛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1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玛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玛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玛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
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二章 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杜绝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垫付、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遵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规定和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如有必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时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应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严格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及其关联方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股东或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后应立即对其所持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