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公告编号:2026-015
证券代码:873215 证券简称:紫光优健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威海紫光优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1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1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6 日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处于执行阶段,执行案
号为(2026)鲁 1092 执 148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威海紫光优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泥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玖农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贺峰
公告编号:2026-015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被告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2020 年 11 月 6 日、2021 年 8 月 24 日
签订两份《产品经销合同》和一份《委托发酵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石榴果酒,原料由被告提供,辅料及包装材料由原告提供,发酵、陈酿完成后原告接到被告罐装生产计划后完成石榴果酒的成品生产,款到发货,如被告未及时提货则每月按照库存金额 0.5%收取存储费。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石榴酒的加工工作。现有 406.136 吨石榴原酒被告未支付加工费且未及时提货,未支付的加工费为 6,444,028.50 元、截止 2025
年 10 月 31 日的存储费为 1,597,974.39 元,扣除预付款后,被告尚欠加工费
6,444,028.50 元及截止 2025 年 10 月 31 日的存储费 70,635.99 元未支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存储费并要求对完成的工作成果石榴原酒享有留置权,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 6,444,028.50 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 6,444,028.5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 2025 年 10 月 31 日的存储费 70,635.99 元及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至存储结束之日止以 6,444,028.50 元为基数按每月 0.5%标准
计算的存储费;
3.判令原告对 406.136 吨石榴原酒享有留置权;
4.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标的额暂计 6,514,664.49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2025 年 12 月 1 日,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5)鲁
公告编号:2026-015
1092 民初 3941 号民事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河南玖农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扣减已付石榴酒预付款后,还需支付威
海紫光优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榴酒加工费及截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的存储费
共计 3,885,903.54 元,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2,000,000.00 元,余款
1,885,903.54 元于 2026 年 1 月 31 日前付清;
二、河南玖农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且付清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至实际取走之日止的存储费(按 361.63 元/天标准计算),可将石榴
原酒取走;
三、如上述款项任何一笔未按时支付,威海紫光优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立即申请执行全部未履行款项,河南玖农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需另行支付利息
(以未履行款项为基数,自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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