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03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34 号
关于给予浙江三科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三科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 2889 号。
李明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汤剑,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浙江三科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科股份”、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至 2023 年,三科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明强
控制的企业通过从公司拆借资金、代收公司应收款项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期间日最高余额分别为 51.93 万元、2,581.17 万
元、3,019.94 万元、110.04 万元、69.83 万元,分别占 2018 年、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16%、
105.6%、66.64%、1.56%、0.87%。目前,占用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
针对以上资金占用,三科股份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补充披露。
挂牌公司三科股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第九十三条、《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7 月 30日发布)第九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九十六条,《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11 月 12日发布)第五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五十七条、《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9 年 10月 18 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细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四十八条的
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李明强控制
的公司占用挂牌公司资金,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1.5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汤剑对拆借资金进行了审批,知晓资金占用事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占用,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2 条、第
6.3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三科股份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李明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汤剑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科股份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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