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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7 17:11:08 股吧网页版
俪迈股份: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1-27


公告编号:2020-035

证券代码:873220 证券简称:俪迈股份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上海俪迈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基于上海俪迈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俪迈股份”)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的需要,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提高决策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公司经慎重考虑,拟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充分保护可能存在的公司异议股东(包括审议本次终止挂牌相关议案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但未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已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但未投赞成票的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拟采取由公司董事钱胜华、张建春、周荣兵、杨秀永、黄少安(因公司股权分散,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对符合条件的异议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回购的保护措施,以充分保障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回购价格以双方协商确定为准,原则上以不低于该股东取得公司股票的成本价格进行回购。具体回购价格、回购方式以双方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为准。具体如下:

一、回购申请对象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公告编号:2020-035

1、为审议本次终止挂牌议案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2、未参加本次终止挂牌议案的股东大会或参加股东大会未对《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投赞成票的股东;

3、在回购事项期限内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以公司收到书面申请材料的时间为准),要求公司董事钱胜华、张建春、周荣兵、杨秀永、黄少安(因公司股权分散,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回购其股份的股东;

4、未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

5、不存在因公司股票终止挂牌或本次股票回购事宜与公司发生诉讼、仲裁、执行等情形或该情形尚未终结;

6、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情形。

满足前述所有条件的异议股东可以要求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审议本次终止挂牌议案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所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准。

二、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将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经友好协商确定,原则上为异议股东取得该部分股份时的成本价(存在不同成本价的,按照加权平均方式计算成本均价)。
三、回购申请有效期和申请方式

1、自公司本次终止挂牌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至公司终止挂牌后 1 个月内,为本次申请回购股份的有效期。公司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 个月内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终止挂牌申请,具体终止挂牌时间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批准的时间为准。

2、异议股东需在此有效期内将异议股东签字/盖章的书面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回购申请书原件、取得该部分股份的交易流水单、股份数量、有效证件复印件、异议股东的有效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以亲自送达或快递寄送方式交付至公司(快递寄送方式以签收时间为准)。 在上述回购申请有效期内未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的异议股东视为同意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钱胜华、张建春、周荣兵、杨秀永、黄少安(因公司股权分散,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将不再承担回购义务。

四、在上述回购申请有效期内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的异议股东,拟由公司董事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自公司终止挂牌后 24 个月内完成股份回购,具体回购方式

公告编号:2020-035

和时间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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